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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Build-Transfer)也即建设-回购模式,是指民营机构与政府方签约后,设立项目公司以阶段性业主身份负责某项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并在完工后即交付给政府,从而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分次收回回购款(包含设施建设成本及融资回报)的权利。
(一) BT
BT(Build-Transfer)也即建设-回购模式,是指民营机构与政府方签约后,设立项目公司以阶段性业主身份负责某项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并在完工后即交付给政府,从而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分次收回回购款(包含设施建设成本及融资回报)的权利。
BT模式适合于缺乏收入补偿机制的设施,譬如污水管网的建设投资;对建设财力薄弱的地方政府或融资能力强的承包商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容易蜕变为政府负债融资的工具。2006年1月建设部、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文,禁止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可能对BT模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实例如上海国际汽车城污水管网BT项目、杭州萧山钱塘污水处理厂BT项目等。
(二) TOT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运营-移交)是指政府部门将拥有的水务设施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以获得一定期限内运营管理该设施的收费权,民营机构通过收费收回投资、获得回报;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TOT模式适合于有收费补偿机制的存量设施,政府部门希望通过经营权转让套现。在国内实践中,移交给民营机构的仅为经营权还是包含资产所有权的两种交易条件都出现过。前一种交易条件下,非常类似于政府一次性收回几十年设施租金,因此称为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收购-运营-移交)可能更准确;若不为融资计,可以采用LOT(Lease-Operate-Transfer,租赁-运营-移交)的模式引入民营机构,政府仍可获定期租金收入。
实例包括常州城北污水处理厂TOT、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厂TOT、长沙第一污水处理厂TOT等。
(三) BTO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移交-运营)是指民营机构为水务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注意实体资产仍由民营机构占有)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该民营机构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使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BTO模式适合于有收费权的新建设施,譬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终端处理设施,政府希望在运营期内保持对设施的所有权控制。事实上,国内操作的相当部分名为BOT的项目,若严格从合同条件界定,更接近于BTO模式,因为其特许协议中规定政府对项目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拥有所有权。
实例如上海金山紫石污水处理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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